题一:张老师是否可确诊为疑似病例,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排除其他病毒感染,采用哪些方法? 我认为张老师可以确诊为疑似病例。就湖北省外来说,疑似病例为:有明确流行病学史;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的,系疑似病例。我认为需要排除其他病毒感染,新冠肺炎与常见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等病毒导致的肺炎有相似之处。呼吸道病原体检测已排除九项常见病原体。若进一步诊断需要进行病原学检测。 问题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临床表现有哪些?患者为什么会出现呼吸困难? 鉴于张老师胸部CT示双肺呈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而胸部CT影像学检查,可见小片状浸润或广泛浸润影,病情严重者显示双肺弥漫性结节性浸润,间质性浸润提示为病毒性肺炎;病毒性肺炎的多见于树芽征、多发实变灶及弥漫毛玻璃样浸润影。所以张老师应是由肺炎引发的呼吸困难,原理如下:①新型冠状病毒更易深入肺部,如果从鼻腔、咽喉部到气管和支气管等诸多环节未能将病毒有效阻击,使得病毒侵犯肺泡,导致共用的肺泡-血管壁膜受损,血管里的血液进入到肺泡。通过肺泡之间的间隙和重力作用,肺泡液体首先聚集在肺的底部,如果渗出的液体量更多时,使肺泡肺间质充血性水肿,呈白肺样变。此时肺泡气体(氧气和二氧化碳)交换功能发生障碍,从而引发呼吸困难。②另外,病毒感染肺泡,导致大量免疫细胞被募集到肺泡部位,受病毒刺激,释放出大量炎性细胞因子(细胞因子风暴),这些炎性因子作用于肺泡-血管膜,破坏其完整性,并大大增加其通透性,使得大量血液进入到肺泡,导致缺氧,引发呼吸困难。 问题三: 什么是隔离观察,怎样进行隔离观察?针对传染病有哪些防治要则? 什么是隔离观察?“医学观察”和“医学隔离”是隔离医学观察的统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隔离治疗。怎样进行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措施: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控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居家医学观察,也可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告知被观察对象相关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问题四
一、粒细胞:1、中性粒细胞:1、生理情况下:下午较早晨为高妊娠后期及分娩时剧烈运动或劳动后饱餐或淋浴后高温或严寒等均可使其暂时性升高2、病理性增多:①急性感染或炎症②严重的组织损伤坏死及大量血细胞破坏③急性大出血④急性中毒⑤白血病、骨髓增殖性肿瘤及一些恶性实体瘤⑥急性心梗⑦急性溶血(2)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总数低于4.0x/L称白细胞减少。当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2x109/L,称为粒细胞减少症,低于0.5x109/L时称为粒细胞缺乏症。①感染(病毒感染)②血液系统疾病③物理,化学因素损伤④单核-巨噬细胞系统功能亢进⑤自身免疫性疾病 2.嗜酸性粒细胞:(1)增多①过敏性疾病②寄生虫病③皮肤病④血液病⑤某些恶性肿瘤⑥某些传染病⑦其他:风湿性疾病、脑腺垂体功能减低症、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症、过敏性间质性肾炎等也伴有是嗜酸性粒细胞增多(2)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初期,大手术、烧伤等应激状态,或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其临床意义不大。 问题五: 根据传染病法规定,如果你作为接诊医生,应该如何处置? 一、发现、登记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1. 报告程序与方式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 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3. 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补报。 三、处理1.病人处置。2.消毒处理。3.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4.密切接触者管理。 详见附件 |